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5民初374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逸翠尚府北区8栋2单元5楼。
法定代表人:张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胡明,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胡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  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魏苏布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