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牧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民终2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牧仁,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7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