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5民初7869号

申请人:牧仁,现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楼16层-18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7825.0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号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825.0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主文)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