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克建材厂与陕西永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6724号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龙路5号5幢1-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LL1X16。
经营者:鞠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雄,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永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酒十路北段河滨丽景苑11幢3单元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844713。
法定代表人:孙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材厂与被告陕西永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材厂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材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0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材厂负担。
审判员 刘 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