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永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6240号
 
原告:***。
    被告: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愿。
被告:陕西永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强。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永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平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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