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3977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陕西豪景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路天正银河湾25号楼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B11E96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陕西永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酒十路北段河滨***11幢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8447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陕西豪景瑞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永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陕西永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陕西永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