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2民初6797号
原告:陕西轩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徽路95号凤城铭苑1号楼2单元2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0PW0K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永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工业产业园凯瑞B座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8447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轩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永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轩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