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881民初260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麟州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人,现住神木镇。
被申请人:陕西尚远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A座17层17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军,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人,系该陕西尚远水务有限公司在红柳林矿井水处理站超滤改造土建工程项目经理。
申请人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尚远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陕0881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本院冻结的被申请人陕西尚远水务有限公司在陕煤集团神木红柳林矿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8万元向申请人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出被申请人陕西尚远水务有限公司在陕煤集团神木红柳林矿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8万元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高利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