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神木市某某用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81执保1877号
陕西省神木市***用砼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陕西省神木市***用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81民初339号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省神木市***用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3.15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被申请人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保全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3)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申请人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