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735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
被告: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南大街关帝庙巷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水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