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881执388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陕0881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所欠钢材款362000元;案件受理费3390元及申请执行费538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后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已主动偿还全部欠款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538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的规定,(2018)陕0881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