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1566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咸阳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女,汉族,1990年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2XXXX********,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
原告***诉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4月28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智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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