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1民初170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花园台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福,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居民。
被告: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牛胜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及利息”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占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秉毅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