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713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载东,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系原告***丈夫。
被告: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牛胜宇。
原告***诉被告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以需补全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星平
人民陪审员 魏旭红
人民陪审员 张 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士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