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3755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99号宏发国际营销总部**1栋1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6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户籍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卫 东
二〇二三���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