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3755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99号宏发国际营销总部**1栋1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6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户籍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卫 东 二〇二三���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