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民初1858号
原告:西安林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XTE37C。
法定代表人:李战宏,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芳菲,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北路21号1幢20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7961616J。
法定代表人:强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37号5-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91149Y。
法定代表人:李里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林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林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林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林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90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西安林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薇
人民陪审员 温永玲
人民陪审员 袁 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瑾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