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北路21号1幢20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61616J。

法定代表人:强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2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上诉人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民初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民初2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双方更无任何经济往来,张浩与李亮并非我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团队(劳务费用)工程量结算总表》是虚假的,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被告进行起诉,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管辖权异议审查,属于案件实体审理前的审查程序,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与***之间没有经济往来,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需要待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本案中,***依据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字盖章的《***团队(劳务费用)工作量结算总表》起诉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四川省旺苍县,旺苍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王仲坚

审 判 员  徐小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龙 伟

书 记 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