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民初185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2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61616J。
法定代表人:强林,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被告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