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民初185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2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61616J。

法定代表人:强林,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被告陕西恒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