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中意门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4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二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栋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北侧(三A期)1幢7单元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汪光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意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中意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司账户内资金6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陕西中意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保单,担保额650000元。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陕0113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书。现陕西中意门业有限公司就上述保全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5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