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4700号之一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珺菲,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北侧逸翠园(三a期)1幢7**7层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7104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一号新天泽国际总部城7幢1**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53U342。
负责人:***。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1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相平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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