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7302号
原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三A期)1幢7**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2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陕西省盐业专营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盐业专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2958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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