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4848号
原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康市老干部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康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四级调研员。
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开庭当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5元,由原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