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3399号
原告:武汉广卓威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高雄小区1栋2**。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三A期1幢7**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2年7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广卓威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鄂0107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1)鄂01民终18302号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为由,撤销本院(2021)鄂0107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广卓威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广卓威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广卓威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广卓威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吴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