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6执26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尚府3A期1-7单元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4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