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天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安康市天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天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今夜阳光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9民初88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2号楼24层2827。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洲,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康市天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吉河坝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李建成。
被告:安康市天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今夜阳光娱乐会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三桥南头。
负责人:彭小琴。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康市天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天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今夜阳光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8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李 丹
审 判 员  王 佩
人民陪审员  杨俊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