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4民初1293号
原告: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雷永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渝,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林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李倩。
原告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林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林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1677元,原告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王育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院印)
法 官 助 理 马笑啸
书 记 员 王 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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