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4民初1789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陕西林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林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被告陕西林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中所欠付原告**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陕西林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62元,原告预交案件其他受理费662元,由本院向原告予以退还。
审判员 王香妮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谷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