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林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林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4民初174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陕西林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林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9元,减半收取,4994.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