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成林景观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某与西安成林景观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2民初448号
原告:谢某,男,汉族。
被告:西安成林景观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3769号和众曲江城阅小区5号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成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谢某与被告西安成林景观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