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成林景观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成林景观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仲执字第00023号
申请执行人侯海洋,男.
被执行人西安成林景观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侯海洋与被执行人西安成林景观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侯海洋依据已生效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3)116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西安成林景观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一、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差额22500元及赔偿金25000元共计47500元;二、为其补缴2012年8月24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社会保险费。
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第一项请求,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7500元,该项请求执行完毕。关于申请执行人的第二项即要求补缴社保费的请求,本院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侯海洋要求支付工资差额22500元及赔偿金25000元共计47500元的执行请求执行完毕;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侯海洋的补缴2012年8月24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社会保险费的执行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