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仲执字第00159号
申请执行人侯海洋,男。
被执行人西安成林景观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一路5号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侯海洋与西安成林景观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4)484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西安成林景观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本案案款5625元及执行费50元,该项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雁仲执字第00159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