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西安成林景观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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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4092号原告:***,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原告:***,女,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成林景观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673280473E。法定代表人:成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与被告西安成林景观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婉 怡打印:扈艳红 校对:何 星 2019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