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财保11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陕0113财保24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103210169560中银行存款1065483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103210169560中银行存款1065483元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魏**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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