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3民初8956号
原告: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勇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长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回族,1989年2月8日出生,籍住陕西省三原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少伦,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地质勘查劳务合作协议书》(决算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前期勘查劳务进行了最终结算,双方约定:本次工程总金额1600000元整,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付款。但被告从应付工程款起至今实际支付工程款为850000元整,余下750000元至今未付,期间产生预期利息为315483元整(依法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故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65483元整。截止目前,原告向被告催收上述款项未果。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50000元及自2015年4月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15483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起诉时暂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诉讼内利息截止期间顺延),共计:1065483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现在项目业主也没给我们,项目还在建设过程中,现在地勘报告还没有验收。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工程地质勘察劳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根据陕西省G108国道勉县XX公路改建工程地质察地勘工作的需要,甲方就上述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地质勘察技术合作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一、项目名称陕西省G108国道勉县XX公路改建工程地质勘察。二、工程量及技术要求,工程量:详见项目结算单,技术要求:详见《陕西省G108国道勉县XX公路改建工程地质勘察事先指导意见书》。三、时间要求,2013年12月10日进场,2014年11月20日提交勘察资料。四、工程费用及付款方式1.本协议为决算合同。依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单价进行计算,本次工程总金额:壹佰陆拾万元整(小写:1600000详见《项目结算单》。付款方式:1、本协议达成后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费用的20%定金。(2)地勘报告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半月向乙方支付剩余的80%工程款。合同签订后,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1月25日,被告分五笔共计向原告支付85万元。
另查明,陕西省XX公路XX公路函【2015】506号陕西省公路局关于108国道勉县XX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载明“省公路局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108国道勉县XX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了审查,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了审查,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研究,原则同意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银行回单、发票、勘察报告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地质勘察劳务合作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均应当依照该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出示的陕西省公路局关于108国道勉县XX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勘察劳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的剩余款项75万元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未对被告未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结合本案被告延迟付款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被告向原告承担10万元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5万元及利息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9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景振宇
审判员  余 洁
审判员  殷 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佩珍
打印:扈艳红校对:魏张红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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