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521号
申请人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陕0113 财保362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565855.33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瑞特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565855.3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路  安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