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9民初9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郡晗,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喆,陕西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岗,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喆,陕西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龙宏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喆,陕西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留坝县民政局,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
负责人:张雄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荣,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程岗、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留坝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被告程岗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回对被告留坝县民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留坝县民政局的起诉。
审 判 员 辛长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忠英
书 记 员 佘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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