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1674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81595846R。
法定代表人:余小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71378K。
法定代表龙宏海,人:,该公司负责人。
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2民初7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93447.9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3447.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330元、执行费552元。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22年5月11日自觉交纳案款105329.9元,其中含2022年6月15日前应支付的5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万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执行费552元。
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陕0702民初79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赵雄博
书记员 唐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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