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4执保38号
陕西聚佳恒实业有限公司、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保全人陕西聚佳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聚佳恒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了(2023)陕0524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全国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共计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对被保全人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以200000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524执保3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