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5民初832号
原告:***,男,汉族,住勉县。
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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