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5民初832号 原告:***,男,汉族,住勉县。 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