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9民初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程岗,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程岗、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武 杰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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