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4民初178号之一
原告:陕西聚佳恒实业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聚佳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陕西聚佳恒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聚佳恒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聚佳恒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现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闫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