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9民初247号
原告: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302号明珠北苑16号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汉中金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台***实业公司院内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诉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汉中金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6元,减半收取计3,903元,由原告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