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和尤华军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民终1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新民,汉中市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尤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70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1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6元,减半收取195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魏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