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民终1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新民,汉中市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尤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70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1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6元,减半收取195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魏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