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忠县聚兴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陕08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忠县聚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72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向本院支付了执行费23853.27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