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8578号
原告延安市三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市三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6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