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2850号
原告:西安XX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白XX(实习),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白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XX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西安XX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将所欠货款付清为由,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6元,减半收取4318元,保全费255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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