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1934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榆林
市横山区殿市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靖边县XX镇粮站,地址靖边县XX镇。
被告: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新车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白玉柱。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靖边县XX镇粮站、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国元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靖边县XX镇粮站、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靖边县XX镇粮站、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徐 洲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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