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4538号
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进口站对面***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78367263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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