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4民初744号
原告:四川大太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城北纺织服装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08989356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汽车站进站口对面***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783672638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四川大太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大太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0.00元,减半收取计805.00元,由原告四川大太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