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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2801号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汽车站西侧***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783672638N。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20913K。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59元,减半收取14229.5元,由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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